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清理整治
2006-06-19 11:11  文章来源:沿河县政府网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一段时间以来,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占地、违法建筑现象比较突出,严重违背了县城的整体规划,严重影响了县城未来的长远发展。为了进一步加强城镇规划管理,坚决制止各种违法占地(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擅自占用土地,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违法建筑(未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书,擅自在城镇规划区内修建住房、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和《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占地、违法建筑行为进行集中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中清理整治范围:
集中清理整治的区域范围是指经上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评审通过的县城总体规划所规定的区域:东至月亮岩(包括河东新区),南至沙坨大桥,西至官山,北至四平堡。
二、集中清理整治对象:
集中清理整治对象是指自2000年1月1日以来,县城规划区内所有违法占地、违法建筑行为。
三、集中清理整治方法与步骤:
集中清理整治时间为三个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 宣传动员阶段。时间从2006年4月15日至2006年4月30日。由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宣传发动;
(二)自查自纠阶段。时间从2006年5月1日至2006年5月20日。由各违法占地、违法建筑对象自行纠正其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建筑物,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纠正情况;
(三)清查核实阶段。时间从2006年5月21日至2006年6月 10日。由相关部门组成清查组对县城规划区内清理出来的各种违法占地、违法建筑行为再次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并登记造册;
(四)集中整治阶段。时间从2006年6月11日至2006年7月15 日。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纠正其违法占地、拆除违法建筑的,由执法主体单位依照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凡被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部门认定为违法占地、违法建筑的,在实施强制拆除时,一律不予任何形式补偿。
五、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建设局、县房产局、县城管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法制办、县工商局、和平镇、淇滩镇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配合。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碍集中清理整治工作。凡是阻碍清理整治工作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采取非法手段妨碍执行公务并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本通告从二○○六年四月十五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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